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累積上限為前一年度國外 投資淨曝險平均部位之外匯風險值。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國外投資淨曝險係指國外投資扣除外幣收付之非投 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負債、未避險且非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 票與基金及傳統避險本金後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外匯風險值係指在百分之九十五信賴水準下之一年內最大 可能之兌換損失,以前一年度國外投資淨曝險平均部位乘以尾端機率 百分之五新臺幣匯率年升幅計算。所稱尾端機率百分之五新臺幣匯率 年升幅係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至前一年度十一月美元兌新臺幣 匯率歷史月資料計算。 本注意事項所稱傳統避險包括外幣兌新臺幣之遠期外匯、換匯、換匯 換利及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等避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