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
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4 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
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
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