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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 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4 條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 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但於國 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或結構型債券。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所列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