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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第 5 條
五、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解繳客戶扣押款項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 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一)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無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而得自動產出之資料):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 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最低收費新臺幣 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二)非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各類書面之單據、傳票、帳冊、契約狀況一 覽表及保險契約書):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查詢資料之屬性、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 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 戶收費最低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但單一 查詢案件超逾四名對象者,仍以四人計收費用。 (三)批次查詢案件: 1.有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者: (1)未達一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 (2)一千名以上未達五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八百 元。 (3)五千名以上未達一萬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 (4)一萬名以上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2.如未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而須由各會員公司人工登打資 料者,由各會員公司依其額外耗費成本酌予加收費用,惟每一對 象不得逾新臺幣十元。 3.公務機關之批次查詢如未訂定統一查詢格式,而須各會員公司按 查詢個案交由資訊人員個別設計程式者,各會員公司得依個案額 外耗費之成本酌予加收費用。 (四)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郵寄費用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 準,惟每一對象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但如為繼續性之扣 押款得按次計收。 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如因客戶於各會員公司無現 仍有效之保險契約者,各會員公司仍得在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收取查 詢作業費。 第二項第一、二款查無客戶資料(指非各會員公司客戶之情形)或第 四款解繳案款未滿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案件,免予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