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第 6 條
六、申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逕行停止服務: (一)申請文件內容經查證記載不實。 (二)申請機關(構)因裁撤、合併或整編而變更名稱或業務調整。 (三)應用系統因移撥或業務移轉,造成申請機關(構)之權責變更。 (四)違反第五點規定。 (五)介接本系統之應用系統執行時,嚴重耗損本系統效能,並影響正常 之運作,經本部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有效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