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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第 7 條
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保全/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作業處理 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聯盟鏈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 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與 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險公 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務聲明暨 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首家 公司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業經營行 動服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 (二)個資同意: 1.「保全聯盟鏈」服務: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保 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擇同意轉 收之保險公司。 2.「理賠聯盟鏈」服務:申請人首次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簽署 「理賠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 同意事項),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並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 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保全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更項 目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請與前相 同項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次一 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更申請要 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2.「理賠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金 之理賠案件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限以 申請轉收保險公司中以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理賠金。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理賠金限匯款至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4)若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不論首家或轉收保險 公司將待文件送達首家保險公司後進行理賠核付。 (5)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應於收受理賠申請日翌日 起最晚於三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理賠 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四)「理賠聯盟鏈」服務之診斷書、收據等文件真實性認定: 1.申請人如未將同意書正本寄回首家保險公司留存,日後仍需重新 簽署同意書並寄回正本後才能使用此服務。 2.申請人如未繳回保單條款約定之申請理賠文件,首家保險公司應 於內部系統設定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 3.申請理賠文件繳回後,首家保險公司應與影像資料進行比對是否 一致,保險公司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影像資料或理賠文件有偽 造等情事,應即通知其他轉收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 並於內部系統設定該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 機制。 4.保險公司應將本業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 每半年對該等申辦案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 之 1)抽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時透 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 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