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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第 1 條
一、為使保險業對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自然人之險種辦理遠距投保及 保險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有所依循,並保障客戶權益,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為利遠距投保業務之進行,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得先與客 戶確認投保意願,並依其需求準備下列文件: (一)要保書及相關要保文件。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書(如辦理本業務有將影音檔案暫存 於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者,應於同意書告知)。 (三)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但非採用行動投保者,不在此限)。 (四)遠距投保聲明及同意書。 (五)轉帳或信用卡授權書。 業務員透過保險業建置或所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及行動裝置與客戶連 結後,錄製影音過程中,業務員與客戶需同時出現在視訊畫面上;業 務員應出示登錄證,並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經保險業授權招攬或辦理相 關服務,以及向客戶確認同意辦理遠距投保。
第 6 條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險業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進行 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險業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 Mobile ID) 、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id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 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險業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除應比對客戶本人樣貌 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外,並應建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 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但無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 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三)保險業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人臉生物特徵)輔助 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第 7 條
七、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意思表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應以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章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之行動服務平台 、網頁或電子檔完成簽署,並聲明同意。 (二)兼採行前點第三款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得於依前款完成 第一次簽名後,並經客戶確認同意,以生物辨識方式於後續須簽名 處逐次帶入第一次簽名樣式,以行使同意之意思表示。 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文件中須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之 處,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須由其親自於投保流程中逐一檢視確認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以概括同意方式辦理,並應以視訊錄製影音 方式留存客戶已完整審視並同意保單內容之影音紀錄。 前項視訊錄製影音,畫質須完整清晰,解析度應高於 800×600 像素 (pixel) ,且記錄日期、時間,如無法錄下客戶手部簽署動作影像 ,應錄下由客戶聲明各項要保文件均為親自簽署之影音紀錄。 前點第三款及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保險業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 措施者,其錯誤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一。
第 8 條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者,保險業應分別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須參加視訊, 保險業應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但未滿 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第 9 條
九、保險業應要求所屬業務員就前四點之資料確認其完整性,確認後之資 料應由核保人員或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行影音檢視及 覆核,確認客戶辦理投保之真意。 前項影音檢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錄有身分資料(正面臉部影像、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二)錄有客戶同意錄音及錄影之影音。 (三)錄有客戶逐一親自簽名或以生物辨識方式行使同意意思表示之影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