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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系統介接申請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第 5 條
五、申請介接及使用本系統前,應由申請機關(構)詳細閱覽並同意本部 所公告之「信賴憑證者約定條款」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作業 實務基準」相關規定。填寫本申請書即視為同意依本要點、申請書及 前開規定與本部介接。本部並保有修改「信賴憑證者約定條款」及「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作業實務基準」之權利。申請機關(構)於 介接本系統期間,應遵守本部最新公告之規範。
第 6 條
六、申請機關(構)應遵守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對本系統連結作業相關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安全 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三)未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處分、收益或為其他利用本系 統服務之行為,且不得再授權予第三方使用。 (四)申請機關(構)應於對使用者提供服務時,載明本系統僅作為網路 中之身分識別及數位簽章使用,個別服務或交易係由申請機關(構 )提供服務予使用者,並應依申請機關(構)提供之服務或交易類 型,設置責任限制條款。 本部得要求申請機關(構)提出前開相關規定配合之文件或資料,並 得檢視申請機關(構)使用本系統之情況;必要時,得要求申請機關 (構)採行相關配合措施,申請機關(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