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29 條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10 名(不含投資型保險 商品)或累積占率達 90%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包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三)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 10 名或累積占率達 90%之商品。 (四)公司過往曾設計並銷售保證給付期間之所有失能扶助保險,包 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