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55 條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其實際投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 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 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 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 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 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 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 詳指定附表 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