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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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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8
  04949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2、15~18、20~22、25、28 條條
  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6、9、11、24、28 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3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
  第 0970250127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8 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名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新名稱:財團法人保險安
  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3298 號令發布除第 2  條外,其餘條文定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42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0848 號函發布
  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