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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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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7324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第 25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27031  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 23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110445485 號函復同意備查修正全文 1  點(第 5、6 條條文);並
    自保險法第 116  條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生效之日(一百十一年十二
    月二日)起實施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
    0423012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1  點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0804933330  號函備查修正全文 1  點(第 7  條條文);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
    04904941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1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
    施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
    0704938160  號函核定修正全文 1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全文 1  點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人壽保
  險商品,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
  條款辦理;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
  審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05220 號函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06509 號函修
  正發布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條文;並自九十年八月五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函
  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87)台財保字第 87243206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財政部(86)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  號
  函修正發布第 9、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財政部(85)台財保字第 84155504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4)台財保字第 84202530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及名稱;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實
  施
  (原名稱:人壽保險單一般條款標準條文;新名稱:人壽保險單示範條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