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功能按鈕區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34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1、20、21、27、29、37、39、4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280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20、3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4、36、38、40、4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52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8、43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6 條、第
    38  條第 2  項、第 40 條、第 4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2、34、36、38、40、42、43  條條文;
    刪除第 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7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
  6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7209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5、8、9、20、25、30~32、34、36  條條文;並
  刪除第 2、6、35 條條文。自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於臺灣省、臺北市及高
  雄市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交通部(82)交郵發字第 8204 號令發布
  施行地區擴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7.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3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16、24  條條
  文
2.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2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中華民
  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