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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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52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8、43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6 條、第 38 條第 2 項、第 40 條、第 4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2、34、36、38、40、42、43 條條文; 刪除第 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7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7209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5、8、9、20、25、30~32、34、36 條條文;並 刪除第 2、6、35 條條文。自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於臺灣省、臺北市及高 雄市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交通部(82)交郵發字第 8204 號令發布 施行地區擴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