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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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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廢止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
  9702541647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
  字第 0940254099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修正第 6  點規定部分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處理要點;新名稱:保險業辦理
  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110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