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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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9287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4、29-1、29-3、29-5、29-6 條條文 及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一甲、附件一乙、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四、附件 五甲1 、附件五甲1之1、附件五乙1 、附件五乙1之1~附件五乙1之3、 附件五乙2 、附件五乙2之1;刪除第 18、29-2、29-4、29-7 條條文; 並增訂第 6 條條文之附件七、附件八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1049257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11、13 條條文;增訂第 29- 1~29-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800716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30 條條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件 1、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附件 3 、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件 4 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