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5、13、17、21 條條文,自一百十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04944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3、17、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 6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10、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602 520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 05025224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 第 100025136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4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 9702541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