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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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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
  025023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3
  025063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施行
  (原名稱: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
  法;新名稱: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51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