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 014059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 )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新名稱: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1 025150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