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304 9228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04 9316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 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 049238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 08049433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