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2.25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2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五 日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30433775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第 2 條條文;並自發文日起 3 個月後實施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1 0443290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