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 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