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4 0491971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 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審核原則;新名稱:保險業訓練機構審 核原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 95025014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