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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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四、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增設人身保險業通訊處(以下簡稱通訊
處)者,應自增設 10 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報備:
(一)人身保險業通訊處報備表(如附件 1)。
(二)通訊處主管學歷或經歷資格證明。
(三)電子資料檔(格式如附件 2)。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