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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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定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
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納入檢視之商品應包括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定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三)。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檢視保險費率適足所採用之測試方法,應依精算實
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採行該方法之原因。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