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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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一、保單紅利分配應依公司最可能之經驗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
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
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前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設
、方法及公式,並說明其合理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及股東之比例,就測試結果提出建議。另應檢附當年度紅利分
配報告。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公司未來仍依當時
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並檢視是否應調
整未來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歷年度紅利分配比較表,至少包括公司分紅
保單整體業務之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紅利盈餘、分
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以及銷售文件所揭露可能紅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