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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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一)。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三十七、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三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若實
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有修正時,應說明
其原因。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
括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測試模型所使用之宣告利率假設,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四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
及其參數值,同時就公司最近三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
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檢視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
數值之合理性。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
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
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
達精算意見。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四十三、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或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
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如有
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有契約變更之情事,應納入
模型評估。
四十五、依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九○○七一一
號函規定辦理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該
函規定辦理。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
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四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
試法,且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不得低於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所採用之精算假設、隨機模型、模型參數
、其參數之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第 五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所採行測試方法之原
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應
提供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並單獨載明準備
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四
十八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