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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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六),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到期前處
分、外匯避險及產生負現金流量時資產處分或對外借款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二百零九組利率情境進行測試。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利率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
利率情境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並說明其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
該年度資料。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投資組合報酬率、最佳估計利
率情境下新錢基礎利率及各類資產新錢報酬率(詳指定附表七及指
定附表八),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資產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