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2.06 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訂定全文 14 條,自備查後一年實施。 |
第 二 章 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方式
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架構
各會員於導入責任地圖制度時,應依循下列階段辦理:
一、定責:就公司組織及治理架構與業務經營對於其所適用之高階管理職
能、總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梳理,協助高階管理人員釐清權責。
二、當責:透過責任地圖制度,使高階管理人員明確瞭解其權責範圍,並
供高階管理人員評估其肩負該權責所應具備之資源是否充足。
三、問責:當公司之業務或管理發生重大違失時,應啟動問責程序,並對
事件根本原因進行完整分析,以瞭解該事件可能存在之缺失行為,判
斷係屬作業執行未遵循規範抑或是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失靈所致,並輔
以責任地圖瞭解相關缺失所對應之問責對象。
四、究責:在執行問責程序並釐清問責對象後,評估問責對象是否已克盡
其督導或管理之責,衡酌其違失之情況並進行後續究責程序。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董事會權責
董事會應負責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執行,透過該制度確認應當責之高階管
理人員責任,以確保責任地圖制度之有效性。董事會得授權其轄下委員會
負責督導公司相關業務類別之營運及決策,以健全決策功能及強化管理機
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
各會員董事會應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問責事宜,以推動
責任地圖制度之運作。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行使職權規章,應經由董事會通過。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對於議案或問責對象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其自身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並迴避討論及表決。
二、問責對象為董事長或具董事身分之高階管理人員,須納入獨立董事意
見。
三、決議結果應提報董事會核准或備查。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責任地圖
各會員應透過責任地圖記錄公司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
前項責任地圖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治理架構圖:描繪公司董事會及轄下各委員會組織架構。
二、權責分配表:界定與載明應涵蓋於責任地圖之高階管理人員,並確認
各高階管理人員所擔負之個人權責範圍,包含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
任。
三、內部呈報流程圖:依高階管理人員所轄之組織、管理架構及業務流程
,梳理呈報程序及對應呈報之高階管理人員。
各會員於編製責任地圖時,宜衡量以下原則:
一、使閱讀者容易理解公司之治理架構與決策負責人、呈報流程;如有多
條內部呈報流程,各流程之劃分宜清晰明確。
二、責任地圖之權責分配表內容,與責任聲明書所提之高階管理人員之權
責內容須一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責任聲明書
各會員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
前項責任聲明書應明確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下列內容:
一、個人資料:高階管理人員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職位名稱等。
二、職能與權責:高階管理人員之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任,應包含管理
範圍及其生效日期,惟不包含臨時性職務代理之職責。
三、同意聲明:高階管理人員就責任聲明書所列資訊之同意聲明。
各會員之高階管理人員於審閱責任聲明書內容後,應簽署各自之責任聲明
書,以示同意責任聲明書所列之各項內容,各會員並應提供副本予高階管
理人員留存。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