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三十七、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三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若實
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有修正時,應說明
其原因。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
括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測試模型所使用之宣告利率假設,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四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
及其參數值,同時就公司最近三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
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檢視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
數值之合理性。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
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
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
達精算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