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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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四十三、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或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
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如有
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有契約變更之情事,應納入
模型評估。
四十五、依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九○○七一一
號函規定辦理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該
函規定辦理。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
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