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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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四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
試法,且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不得低於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所採用之精算假設、隨機模型、模型參數
、其參數之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