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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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九 章、其他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
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Macaulay)存續期間兩者較長者
超過四十年,則應提供至少四十年之測試結果,並說明資產負債
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之 WORD 檔案(DOC 格式)以及
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七點或第五十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五十三、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五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
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