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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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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五 章 罰則
第 64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 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二、應投保之眷屬,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 三、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