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功能按鈕區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39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7、21、27、30、32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712604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7126024
    6 號令發布刪除第 69~71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51260
    7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90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1、38、45、59、63、73 條條文;除第 45 
    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
    26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3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
    公告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
    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
    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0266012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8、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
    第 64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82660
    2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8、58、59、72 條條文;除第 58 條第 2
    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7260036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21、23、35、41、42、45、50、56、65、71 條條文
  ;並增訂第 34-1、38-1~38-3、54-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6260016
  2 號令增訂發布第 70-4~70-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30005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46、47、53、54、56 條條文;增訂第 44-1、53-
  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0910075
  4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2、23、28、29、35、41、59、70-1 條條文
  ;增訂第 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4、57、63、6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健保字第 0900007
  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41、44、45、47、5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2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健保字第 890
  374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健保字第 880
  726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4442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7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健保字第 840
  057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