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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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
(二)死亡率
(三)罹病率
(四)費用
(五)其他
十五、費用假設應納入各通路佣酬與支給,並說明是否考量通貨膨脹率之
因素。
十六、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至少應
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及費用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