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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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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第 19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 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第 20 條
借款利息,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按單利計算。要保人還款時,得將本息一部 或全部償還,其利息計算至償還前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