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第 4、28~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交通部交產字第 11450133902 號
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1494761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全文 58 條;除第 4、28~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90019573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141407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4、7、8、22、2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650133471
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0101672 號令會銜修
正發布第 3、5、26、27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80085023 號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09800078031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2、3、7、8、19、2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 條第 3 項、第 2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管轄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24 號令、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8783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2、3、6~8、19、25、26、29 條條文;刪除第 13 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交通部(81)交郵發字第 8119 號令、財政 部(81)台財保第 81022268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14、 21、24、27、31、33~38 條條文;並刪除第 5、13、39 條條文 (原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新名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 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交通部(76)交郵發字第 7609 號令、財 政部(76)台財融字第 7600078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9、27、3 5~3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