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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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第 4、28~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
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死亡證明
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受益人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而申請保險給付時,應填具保險金申
請書,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
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