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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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