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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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利率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
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建
議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利率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
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利率情
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
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利率情境下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九及指定附表十)。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當年度主管機關指定之一組新錢基礎利率情境
,提供當年度與上年度測試結果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差異及合理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