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一 險種名稱應敘明為利率變動型年金,並加列給付項目。
二 如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及乙型設計者,為免相關條
款混淆,應分以二張保單設計,不宜合併為一張保單設計。
三 應敘明宣告利率的確定方法及範圍。
四 宣告利率時間、方式、地點、計算方式應舉例說明實際作法,及如何
讓保戶查詢等。
五 宣告利率不得為負數,且應載明於保單條款。
六 宣告利率得採每月宣告,不限適用一年。
七 如非採固定繳費方式者,應規範繳費方式、金額、時間、地點等,並
應說明其實務作業。
八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於要保書上載明。
九 申請減少之金額與保單週年日如非同一日而為保單年度中變動保險金
額時,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有關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
知與計算條文,建議條訂如次:
第一保單年度「三、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
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二、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按宣告利率計算
之金額」。
十 年金累積期間最少十年應於要保書上載明。
十一 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宜晚於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十二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有關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條
文第二項,建議條正為「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
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額計算…」。
十三 保單借款如何計息,應於保單借款約定書中載明。
十四 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計算錯誤時,對於年金給付金額及年金開始日
期如何調整,應予說明,並參照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增列。
十五 送審單位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
,並詳予說明。
十六 年金給付金額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
十七 有關繳費金額限制、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限制、每次減少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限制及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限制等數據係如
何訂定,應說明並提供依據供參。
十八 應於送審文件中檢附相關之費率表、準備金表、解約金表、年金金
額表等項之範例數據並檢查其合理性。
十九 應依示範條款第二條說明四製作特性摘要說明,其內容至少包含:
(一) 繳費方式及繳費金額限制。
(二) 宣告利率之定義。
(三) 宣告利率之時間、方式及保證期間。
(四)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
(五) 年金累積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六) 有關年金給付開始之規定。
(七) 年金金額之計算方式。
(八) 預定利率之定義。
(九) 宣告預定附告費用率。
(十) 有關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之規定。
(十一) 有關保險單借款之規定。
(十二) 其他涉及保險公司與要保人,被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相關說
明。
(十三)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之欄位。
二十 文書、圖例等文宣資料,均應由公司統一規範製作,內容至少需含
:
(一) 保單價值累積之舉例,應強調宣告利率並非固定利率,會隨保險
公司定期宣告而改變,宣告利率之下限亦可能因市場利率偏低,
而導致無最低保證。
(二) 投資報酬應以目前指標利率,及最有可能之宣告利率上限及下限
,三者並陳供保戶參考,並應註明指標利率會隨經濟環境而有波
動,公司不負最低指標利率及宣告利率保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