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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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
附件圖表: |
為持續提升本業服務招攬品質,茲訂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各會員公司提升招攬品質計畫,以確保保戶權益,促進本
業業務之發展。
壹、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畫目標
本計畫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各公司依提升保險服務招
攬品質計畫各項指標提報本會,實施 5 年後(民國 102 年)各公
司仍應繼續以本計畫之指標為準則,惟不再提報本計畫各項指標至本
會,改由主管機關列為業務檢查之項目。
貳、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畫各項指標
一、業務員第 13 個月定著率大於 36 %
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員第 13 個月定著率=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迄第 13 個月仍
在職/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
二、專業業務員育成率大於 20 %
專業業務員育成率之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所謂「專業業務員」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業務員:
(一)須登錄後服務滿 25 個月。
(二)所招攬之長期壽險契約第 13 個月繼續率須達階段標準。
(三)參加中級專業課程測驗合格者或參加有關保險與財務規劃及組織管
理研修合格者或參加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
(四)最近 12 個月舉績達 24 件以上。
專業業務員育成率=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且符合專業業務員條件
者人數/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
三、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育成率
公司從事電話行銷業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依原專業業務員育
成率提報執行結果外,須再依本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育成率提報執行
結果:
(一)當年度電話行銷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當年度新契約總保費收入大於或
等於百分之 50 者;或
(二)當年度登錄於本公司之電話行銷業務員占當年度登錄於本公司之業
務員總數大於或等於百分之 50 者。
所謂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業務員:
(一)須登錄後服務滿 13 個月。
(二)所招攬之長期壽險契約第 13 個月繼續率大於 70 %。
(三)參加中級專業課程測驗合格者或參加有關保險與財務規劃或組織管
理研修合格者。
(四)最近 12 個月舉績達 24 件以上。
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育成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育成率=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且符合專業業
務員條件者人數/當年度新登錄業務員人數。
電話行銷專業業務員育成率應達指標為大於 10 %。
四、長期壽險契約第 13 個月繼續率大於 82 %,第 25 個月繼續率大於
77 %。
並計算第 37 個月、第 49 個月及第 61 個月繼續率
計算公式如下:
(一)契約繼續率計算公式:
BFx+y
PRy=──── x 100%
NB'x
PRy :表在 x 月發單經過 y 個月契約仍有效之契約繼續率。
NB'x:為〔-(x 月發單在 x~x +y 期間內解除契約保件及死亡
、全殘保件)〕
NBx :表 x 月發單之新契約(不含契約撤銷保件)
1.以件數計算契約繼續率時:
BFx+y :為〔NB'x-(x 月發單在 x~x +y 期間內解約、停效
保件)+(x 月發單在 x~x+y 期間內復效契約保件)
〕
2.以基本保額或年繳化保費收入計算契約繼續率時:
BFx+y :為〔NB'x-(x 月發單在 x~x +y 期間內解約、停效
、契約變更保件)+(x 月發單在 x~x+y期間內復效
、契約變更保件)〕
(二)契約繼續率計算基礎:
1.以簽發之長期個人壽險新契約(包括主契約及附約,不包括 1
年期定期壽險)為準,且不分險別計算契約繼續率。
2.依件數、基本保額及年繳化保費收入等三種,分別計算第 13 個
月、第 25 個月、第 37 個月、第 49 個月及第 61 個月累計之
契約繼續率。
註:僅計算傳統長期壽險契約,投資型保險商品及萬能壽險不列入計
算範圍。
五、申訴率小於 0.13
計算公式如下:
申訴率=〔當年度申訴總件數/當年度期末有效契約件數〕x10000
當年度申訴總件數:當年度受理且符合計件原則之件數。
當年度有效契約件數:簽單總件數(含個人壽險、個人傷害險、利變
型年金、投資型商品及個人健康險主、附約)+團體險保險契約公告
總人數(含團體壽險、團體傷害險及團體健康險主、附約,但不含學
保)。
註:理賠件數除外。
六、個人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大於 100 萬
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當年度個人壽險新契約疾病死亡保額/當
年度個人壽險新契約件數
註:個人壽險新契約包括傳統長期壽險契約、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
契約、投資型保險契約及萬能壽險契約。
七、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及格率大於 55 %
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及格率=當年度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及格人數/
當年度到考人數。
八、解約率小於 2.80 %
計算公式如下:
解約率=當年度壽險死亡解約件數/當年度期末有效壽險死亡件數
壽險死亡:含死亡給付壽險契約,但不包括 1 年期定期壽險。
九、短期質借率小於 0.03 %
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質借率=當年度躉繳新契約投保後 30 天內保險質借件數/當年
度躉繳新契約件數
參、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畫實施要點
一、各公司應於每年 3 月底前,向本會提報各項指標之當年度預期執行
情形及上年度實際執行結果;若上年度實際執行結果未達該年度水準
,應就其因素及相關改善計畫理由予以說明。
二、本會每年應於年中前,就各公司所提當年度預期執行情形及上年度實
際執行結果彙總,提報本會理監事會後,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公司。
三、透過傳統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通路之公司應於每年 3 月底前,
向本會提報前述通路之長期壽險契約繼續率、申訴率、解約率、短期
質借率等各項指標,當年度預期執行情形及上年度實際執行結果;若
上年度實際執行結果未達該年度水準,應就其因素及相關改善計畫理
由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