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 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
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
公布日施行;但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38 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 條條文;增訂第 80-1 條
條文;除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28 條第 5 項所列屬「勞工
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56
條第 2 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
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877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條條文;本法自公布日 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