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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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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產字第 11450138512  號
  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150297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5~9、11、12、16、18~20、23、32、34、35、36、39、49、57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 34-1、34-2、37-1 條條文;除第 35、
  36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105010590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001449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57 條;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產字第 1145012457 號函勘誤第
  35  條條文及第 35 條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00010613 號令、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2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08 號令、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2439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 56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52 號令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1075173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本辦
  法除第 25 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