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35、36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者。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產字第 11450138512 號 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1502971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 5~9、11、12、16、18~20、23、32、34、35、36、39、49、57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 34-1、34-2、37-1 條條文;除第 35、 36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1050105901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001449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 文 57 條;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三日交通部交產字第 1145012457 號函勘誤第 35 條條文及第 35 條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1000010613 號令、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65265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60085008 號令、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002439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全文 56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