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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10466614  號函同意備查修正第 9、10、12、16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10416424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第 3~8、12~14、24 條條文
    ;增訂第 23 條條文,原第 24~26 條條文遞增至第 25~27 條條文
    ;除第 23 條規定配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及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5  點修正內容之生效日期(一
    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實施外,其餘條文配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理賠辦法」第 6、7、18 條條文規定,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31738  號函同意備查修正全文 26 條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
  04915070  號函同意備查修正全文 23 條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
  54240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
  字第 1010205883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
  第 1000266176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2、3、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
  000008857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2~4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
  起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00254976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訂為一百
  年五月一日
  (原名稱: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新名稱:保
  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
  第 0960202199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
  第 09400034810 號函准予備查訂定全文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