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104 9160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602504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402 5042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4、7 點條文及第 8 點條文之附 表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得於 資產負債表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人身 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43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