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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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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701
  1765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
  550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29 條條文;增訂第 26-1 條條文;並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
  0100711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5、26、29  條條文;除第 25、26 
  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
  00007073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
  本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
  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亦已調整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