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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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附件圖表: |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1、13 點條文及第 4 點 條文之附表一、二、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30494192 號書函勘誤第 8、9、11 點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 04931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二 、附表三;增訂第 7-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21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3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 表二、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11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 之附表二、三、第 7、11、12、16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157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點條文;除第 5 點第 1 項條文「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六日生效 外,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 04567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1、14、15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 之附表一、二;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4020587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保險業辦理 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