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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378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9、11、13  點條文及第 4  點
    條文之附表一、二、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30494192 號書函勘誤第 8、9、11 點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12
    049316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5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二
    、附表三;增訂第 7-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21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13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
    表二、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7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11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
    之附表二、三、第 7、11、12、16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11049207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36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
    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21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004
    9157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點條文;除第 5  點第 1  項條文「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六日生效
    外,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
  04942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及第 16 點條文之附件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9
  049238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
  049539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
  045679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1、14、15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
  之附表一、二;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6025644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5025610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
  04020587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新名稱:保險業辦理
  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740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
  03025258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