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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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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7027453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15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