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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附件圖表:
附錄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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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貳、徵信作業規範
第 四 節 徵信報告
第 23 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放款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放款案件於 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 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 責任。 凡依本準則、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 疵,應免除其責任。
第 24 條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 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