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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附件圖表:
附錄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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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貳、徵信作業規範
第 五 節 徵信檔案
第 25 條
徵信資料應加整理,保持完整。放款戶資料表及其他徵信表格可參考「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統一格式,如另有需要,得自行訂定。
第 26 條
徵信資料應依客戶別單獨設卷,並應依資料先後及資料性質整理歸檔。
第 27 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 ,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 放款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 期限。